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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季报;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中报;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年报。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年报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报, 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 中报包括除第(三)款以外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第二百零二条 季报、中报和年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 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零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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