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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公开资料;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定期报告;
(5)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资料;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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