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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4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江苏冶金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发行30,000万股,占公司当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50,400万股,其中:社会法人股35,760万股,占总股本的70.95%;国有法人股240万股,占总股本的0.48%;社会公众股14,400万股, 占总股本的28.57%。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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