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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江苏冶金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其中,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1999年3月15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3,6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3,60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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