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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当监事会全体监事任期届满且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监事时,原监事会成员应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监事产生为止。

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选聘程序:
(一)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方式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选聘程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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