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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对内对外投资、贷款审批及对外抵押、质押及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总经理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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