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四)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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