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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23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1104431)。

第三条 公司于2000 年8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2000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Iron & Stee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邮政编码:2100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4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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