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华铝型材作出双反期中复审终裁
发布时间:2023/9/23  发布者:   点击次数:1837
 

20239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51号公告,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见附表),该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9624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0102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7%25.7%、补贴幅度为3.8%18.4%20144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4/31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亏本销售形式以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52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5/17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imited)出口至澳大利亚的铝型材存在规避行为,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7.6%、补贴幅度为8.7%,倾销和补贴合并有效税率为57.6%。澳大利亚先后分别于2015424日、2020213日两次发起对中国铝型材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1020日和20201016日作出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20228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1号公告称,应国内企业Capr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涉案企业不包括广东江晟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Jiangsheng Aluminium Co Ltd)和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Zhongya Aluminium Company Ltd)。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7610.90.00.13